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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茂秀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多项专业领域技术资格,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和丰富的专业领域知识。秉承严谨求实、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累积多年办案经验,... 详细>>
律师姓名:崔茂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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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庇毒品犯罪法律依据
包庇毒品犯罪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六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包庇毒品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应当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刑。
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应当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包庇毒品犯罪量刑解读
我国刑罚第349条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规定了两个具体的量刑幅度: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这里的所说的“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
包庇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的;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或者时间较长的;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的。
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349条、第356条的规定,有如下从重处罚的情节: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行为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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