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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茂秀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多项专业领域技术资格,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和丰富的专业领域知识。秉承严谨求实、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累积多年办案经验,... 详细>>
律师姓名:崔茂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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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10201611873139
执业律所: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区乐天世纪城1号B座1015室 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我们与人合作的时候通常会以合同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以防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坏,但是现在的社会各种诈骗层出不穷,。网友们在工作中难免会碰到签合同以及涉及金融方面的相关问题,现今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是如何界定和需要注意的地方,网友们想知道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为此本网小编搜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法定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集资、贷款、金融票据、金融凭证、信用卡保险、有价证券诈骗,数额较大或者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金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三、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一)从客观方面来说:合同诈骗罪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采用欺骗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金融诈骗罪则是在金融活动中,采用欺骗方法骗取金融机构或他人的财物或数额较大的财物;
(二)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了合同交易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金融诈骗罪则侵犯了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金融秩序。
(三)金融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对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必须表现出明知。如对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不表现为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凭证是伪造或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的,如持有金融凭证的人所持有的金融凭证是其前手诈骗、盗窃、抢劫、抢夺而来自己却不知情的;或者受人委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本身是冒用的金融凭证的、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就因为不是出于故意而不构成本罪。对于犯罪的目的,本罪要求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否则,如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出于故意也不可能构成本罪。不过,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使用的属于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仍决意使用,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言而喻。
通过这篇文章,相信网友们会对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有了一定的认识,希望网友们在工作或日常理财生活中能利用相关知识识破诈骗犯的骗局,谨防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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